协会章程

 江西省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2012年6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正式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江西省陶瓷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江西省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设计、科研、教育、流通、收藏及其他服务活动企业、事业单位、院校、地方性社团组织及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本协会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协会的所有会员,不分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及隶属关系,不分公有制、非公有制。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的指引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促进我省陶瓷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及协会秘书处地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197号江西轻工大楼5楼5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二、受江西省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起草陶瓷行业发展规划,对陶瓷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参与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做好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五、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及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七、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等工作;
    八、组织行业的省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培育我省的专业市场;
    九、组织行业技术培训和专业技能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技能等级考核工作;在本行业内开展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做好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等工作;
    十、积极参与国内外专业性活动,扩大行业对外开放。在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促进省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一、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交流活动;
    十二、创办行业刊物。收集、整理、研究、编写本行业的行业资料、史料及专著;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四、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凡本省从事陶瓷行业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入会,符合条件者经批准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五、个人会员:在陶瓷及相关行业中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贸易科研、教学等方面有一定水平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师等,或在陶瓷艺术设计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符合条件者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六、名誉会员:凡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员),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协会的名誉会员; 七、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 二、办理有关入会手续,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有权参与协会管理;
    三、优先享受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咨询服务或各种帮助和指导;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向协会提供管理经验,统计资料和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重大事情及变动(企业名称更改、厂址变迁及企业法人更换等),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协会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会员应积极主动交纳会费,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或虽然参加了协会组织的活动,但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经规劝仍不纠正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不利于行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并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或采用通讯的方式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委托协会秘书处做好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行业与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威望; 三、专职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业,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组织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赠,各有关方面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12月13日 00:00

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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